(2017)吉0203民督19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张士军对侯延忠申请支付令
法院
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张士军,侯延忠
案由
申请支付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一十六条
全文
吉林省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法院支 付 令(2017)吉0203民督198号申请人:张士军,男,1973年10月11日生,住吉林市昌邑区。被申请人:侯延忠,男,1972年2月3日生,住吉林市龙潭区。申请人张士军于2017年7月27日向本院申请支付令。申请人称:2015年申请人张士军向被申请人侯延忠提供材料,合计产生材料款金额人民币637,885元,已支付人民币411,000元,截至2017年1月仍欠材料款金额人民币225,885元。申请人现向我院申请向被申请人发出支付令,督促被申请人给付欠款人民币226,885元。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一十六条之规定,特发出如下支付令:被申请人侯延忠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申请人张士军人民币226,885元。申请费人民币1,568元,由被申请人负担。被申请人如有异议,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逾期不提出书面异议的,本支付令即发生法律效力。(本页无正文)审判员 闫晶轶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李 拓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