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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08民初455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9-24

案件名称

原告徐丽诉被告贺群、胡怀忠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丽,贺群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C}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川0108民初4557号 申请人:徐丽,女,汉族,身份证号,住成都市成华区。 担保人: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住成都市锦江区。 负责人:凤奕。 被申请人:贺群,女,汉族,身份证号,住四川省宜宾市。 申请人徐丽与被申请人贺群、胡怀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徐丽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限额X元查封登记在被申请人贺群名下位于成都市金牛区房屋(权X,面积X平方米)。由担保人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出具《财产保全保单保函》为本次财产保全作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徐丽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登记在被申请人贺群名下,位于成都市金牛区房屋(权X)予以查封,限额X元,期限三年。查封期间,不得转让、买卖或设立其他物权等。 如需续行保全,须在保全期满的十五日前提出书面申请;逾期未提出续保申请导致保全措施自动失效的,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杨秋菊 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赵靖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