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06民初636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郭平与重庆快易商务服务有限公司、重庆快易商务服务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平,重庆快易商务服务有限公司,重庆快易商务服务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
案由
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06民初6360号原告郭平,男,汉族,1977年10月10日出生,住成都市锦江区。被告重庆快易商务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法定代表人刘永华,重庆快易商务服务有限公司总经理。被告重庆快易商务服务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法定代表人何莲,重庆快易商务服务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总经理。原告郭平诉被告重庆快易商务服务有限公司、被告重庆快易商务服务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受理后,原告郭平于2017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郭平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郭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53元,收取176.5元,由郭平负担,其余予以返还。审判员 康永红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叶 婧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