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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702民初546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8-16

案件名称

陈树芬与驻马店市驿城区天中中小学校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驻马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树芬,驻马店市驿城区天中中小学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豫1702民初5465号原告陈树芬,男,1950年3月17日出生,汉族,住驻马店市驿城区。被告驻马店市驿城区天中中小学校。住所地:驻马店市雪松路西段。组织机构代码:56102733-4。法定代表人徐华,校长。委托代理人徐连,女,1969年3月12日生,汉族,住河南省西平县。原告陈树芬与被告驻马店市驿城区天中中小学校(以下简称天中中小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赵丽莉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树芬,被告天中中小学的委托代理人徐连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陈树芬诉称,2014年10月23日,被告天中中小学校以学校扩建基础设施,资金短缺为由,向原告陈树芬提出借款人民币20万元整,被告承诺按月息2%付息,一年之内结清本息,并签订相关协议。自借款之日起被告每月给付原告利息4000元整,到2015年3月11日停止付息。2015年8月11日经原告多次催要后偿还原告本金17.2万元整,之后便再无偿还。请求:一、被告返还原告陈树芬借款20万元利息(利息按月利率2%计算,期限自2015年3月11日至2015年7月11日止);二、被告返还原告剩余借款本金2.8万元及利息(利息按月利率2%计算,期限自2015年7月11日起计算至借款还清之日止)。被告天中中小学辩称,要求原告提供银行转账凭证,因为被告记不清经谁介绍向原告借款了。经审理查明,2014年10月23日,原告陈树芬(甲方)与被告天中中小学(乙方)签订《驻马店市驿城区天中中小学入股协议》一份,载明“一、甲方将自有资金人民币:贰拾万元(¥:200000)入股乙方,入股期限自2014年10月23日至2015年10月23日,所得红利以股息形式按(月息2%),股息肆仟元/月,定期返还给甲方。股金到位后股息按月结算(每月23日打款)。二、按照合同双方约定该股金为定期入股,甲方不得提前提款、出让、抵押、担保等。四、股金到期后,入股者本人提取,如甲方愿意继续入股,甲、乙双方重新签订合同生效”等条款。同日,被告天中中小学向原告出具收款凭证(入股人联)一份,“今收到入股人陈树芬(身份证号:)股金人民币(大写):贰拾万元(小写:¥200000元)”。此后,被告依约按每月4000元的标准将利息支付至2015年4月23日(共计六次)。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借款未果,故诉至本院成讼。诉讼中,原告述称被告于2015年8月11日向原告偿还本金172000元,被告辩称,其对此不清楚,需庭后核对账目。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交的入股协议、收款凭证(入股人联)及原、被告的陈述在卷,经庭审质证,据以认定。本院认为,原告陈树芬与被告天中中小学签订的《入股协议》虽名为“入股协议”,但合同上对借款金额、期限、利率、还款款项交付的事项等作出明确约定,表明系原、被告民间借贷的合意,双方之间形成民间借贷法律关系。被告天中中小学向原告借款200000元的事实有原告举证的入股协议、收款凭证为据,本院予以采信;原告要求被告天中中小学返还下欠借款的理由成立,双方在借款时约定利息为月利率2%,该约定不违反法律规定,原告要求支付利息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应自2015年4月24日起至2015年8月11日止支付下欠200000元借款的利息;被告已经偿还的借款172000元应自借款中予以扣除,现原告请求被告支付下欠借款28000元及利息,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该利息应自2015年8月12日起计算至借款还清之日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限被告驻马店市驿城区天中中小学校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陈树芬支付200000元借款的利息(自2015年4月24日起计至2015年8月11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二、限被告驻马店市驿城区天中中小学校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陈树芬下欠借款28000元及利息(自2015年8月12日起计至借款还清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被告驻马店市驿城区天中中小学校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赵丽莉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杨子帆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