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8民申1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张翠兰与广元市教企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广元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张翠兰,广元市教企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四川省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8民申16号二审上诉人(一审原告):张翠兰,女,汉族,生于1969年8月18日,四川省广元市昭化区人,小学文化,现住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二审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广元市教企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广元市雪峰开发区*组。法定代表人:鲜仲才,系该公司总经理。二审上诉人张翠兰因与二审被上诉人广元市教企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20日作出(2016)川08民终1030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本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该判决确有错误,应予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再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判长 李 超审判员 王仲坚审判员 徐朝武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郝 静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