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甘7101民初6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8-10

案件名称

广汉市茂科贸易有限公司与兰州铁路局、兰州铁路局嘉峪关货运中心铁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兰州铁路运输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汉市茂科贸易有限公司,兰州铁路局,兰州铁路局嘉峪关货运中心

案由

铁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兰州铁路运输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7101民初68号原告:广汉市茂科贸易有限公司,住四川省广汉市。法定代表人:黄宇,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会健,甘肃瀛强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世军,甘肃瀛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兰州铁路局,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法定代表人:王峰,该局局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赵银龙,男,该局工作人员。被告:兰州铁路局嘉峪关货运中心,住所地甘肃省嘉峪关市迎宾路1号。负责人:傅键,该中心经理。原告广汉市茂科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兰州铁路局、兰州铁路局嘉峪关货运中心铁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9日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理。广汉市茂科贸易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法院判令被告退还预付款558608.8元。事实和理由:原告从2014年7月起,开始为被告运输煤炭至四川西昌。原告向被告共计支付预付款2080000元。2015年,原、被告双方终止合作,原告多次向被告索要剩余的预付款未果,遂酿成纠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广汉市茂科贸易有限公司已于2016年8月31日注销,该企业法人归于消亡。原告广汉市茂科贸易有限公司已不具有法人主体资格,不符合起诉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项,裁定如下:驳回广汉市茂科贸易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694元(原告已预交),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退还原告广汉市茂科贸易有限公司。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兰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审 判 长  强唐生审 判 员  杨道伟代理审判员  刘 坤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杨文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