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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2525执72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10-12

案件名称

齐孝忠申请执行阿拉木萨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乌珠穆沁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齐孝忠,阿拉木萨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东乌珠穆沁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2525执72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齐孝忠被执行人:阿拉木萨本院在执行齐孝忠与阿拉木萨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阿拉木萨在中国工商银行xxx账户内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阿拉木萨在中国工商银行xxx账户内存款人民币5780.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立即执行。(此页无正文)执行员 乌吉斯古楞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卢   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