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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04刑初53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岳某某、李某某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岳某某,李某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沪0104刑初532号公诉机关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岳某某,男,汉族,户籍地北京市,住北京市。辩护人王安辉,上海胜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李某某,男,汉族,户籍地四川省广安市。辩护人胡寨红,上海市华夏律师事务所律师,系上海市徐汇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被告人岳某某、李某某被控盗窃罪一案,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检察院于2017年7月14日以沪徐检公诉刑诉(2017)526号起诉书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月17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许某出庭支持公诉,上列被告人、辩护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底,被告人岳某某、李某某先后通过网络平台学习使用“Fiddler”(简称FD)软件操作技术。该软件可在网络环境中实现抓取数据包并修改相关数据包的功能。2017年2月27日下午,被告人岳某某从网名为“小泽”的网友处获悉上海诺诺镑客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运营的“诺诺镑客”金融平台充值漏洞,遂起意利用FD软件,在注册充值“诺诺镑客”金融平台账户过程中修改充值数据实施盗窃。经查,当日17时20分至17时35分间,岳某某先后充值七次,虚增充值金额人民币29,997元,提现人民币29,000元,赃款均转入其本人开设的中国建设银行(卡号为XXXXXXXXXXXXXXXXXXX)账户。嗣后,被告人岳某某通过QQ网络聊天软件将上述漏洞告知被告人李某某。李某某使用FD软件进行多次操作未成功后,要求岳某某帮助其进行操作,岳某某遂使用相同手法,在当日18时14分至18时51分间,先后充值三次,虚增充值金额人民币9,999元,提现人民币9,999元,赃款均转入李某某开设的中国建设银行(卡号为XXXXXXXXXXXXXXXXXXX)账户。李某某按事先约定支付岳某某好处费人民币1,288元。2017年3月15日、4月17日,被告人李某某、岳某某被先后抓获到案,二人均如实供述了全部犯罪事实。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岳某某、李某某的行为均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岳某某、李某某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岳某某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判处李某某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的刑事处罚。提请依法审判。被告人岳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无异议。辩护人认为,岳某某系初犯,认罪悔罪,有坦白情节,已退赔赃款,其系在校学生,建议法庭对其适用缓刑。被告人李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无异议。辩护人认为,李某某系在校学生,到案后认罪悔罪,建议法庭对其适用缓刑。经本院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一致,另查明,案发后,被告人岳某某的家属将赃款人民币38,999元退赔至公安机关。上述事实,被告人岳某某、李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明:案件接报回执单、受案登记表、工作情况、账户交易明细、银行账户明细、QQ聊天记录截屏、支付宝交易明细、监控录像截屏、证人徐某的证言及侦查实验笔录。本院认为,被告人岳某某单独或伙同被告人李某某,通过修改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虚假充值的方法窃取公司财物,其中岳某某盗窃数额巨大,李某某盗窃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部分系共同犯罪,应予处罚。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岳某某、李某某有坦白情节,系在校学生,无前科劣迹,涉案赃款已退赔,依法予以从宽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符合刑法罪刑相适应原则,本院予以支持。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岳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二、被告人李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三、犯罪工具予以没收。岳某某、李某某:在社区中,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社区矫正机构的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 判 长 戚 俊人民陪审员 寿 佳人民陪审员 仇蕴雯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杨晓晨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第六十七条……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