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203民初350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山东双轮股份有限公司与青岛捷能电站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双轮股份有限公司,青岛捷能电站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03民初3508号原告:山东双轮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威海市环翠省级旅游度假区东鑫路6号。法定代表人:姚春阳,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迟佰杰,男,1977年5月4日出生,汉族,住威海市环翠区,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许辉,男,1976年4月22日出生,汉族,住威海市环翠区,公司员工。被告:青岛捷能电站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市北区四流南路102号。法定代表人:陈栋,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于海涛,山东中信德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琪盟,山东中信德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双轮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青岛捷能电站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5日立案。原告山东双轮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山东双轮股份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689元,减半收取2844.5元,由原告山东双轮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宋治宇人民陪审员 孙士文人民陪审员 吴遵政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陈 晨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