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湘0602执625-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8-03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陈素云与被执行人刘庆光、赵艺借款合同纠纷拘留决定书

法院

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庆光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拘 留 决 定 书(2017)湘0602执625-1号被拘留人刘庆光,男,汉族,1974年12月12日出生,住岳阳市岳阳楼区正大有限公司生活区,身份证号:XXXXXXXX。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陈素云与被执行人刘庆光、赵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刘庆光拒不履行本院(2016)湘0602民初2952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决定如下:对刘庆光拘留十五日。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决定后三日内,向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决定的执行。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