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321刑初8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8-09
案件名称
张某某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鸡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鸡东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高某某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四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鸡东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黑0321刑初85号公诉机关黑龙江省鸡东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某某,男。2014年10月29日,因犯盗窃罪被黑龙江省穆棱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五千元,2015年9月6日刑满释放。2017年4月14日,因涉嫌危险驾驶被鸡东县公安局监视居住。2017年7月17日,经本院依法决定取保候审。被告人高某某,男。2017年4月14日,因涉嫌危险驾驶被鸡东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7年7月17日,经本院依法决定取保候审。黑龙江省鸡东县人民检察院以鸡东检刑诉〔2017〕7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某、高某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7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鸡东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明利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某、高某某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黑龙江省鸡东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3月30日20时42分,被告人高某某醉酒驾驶黑××××××号奇瑞牌小型轿车,沿鸡东县鸡古路由南向北行驶至鸡古路与北华大街交叉路口(向北与丹阿公路连接路口),左转弯准备驶入北华大街时,与被告人张某某醉酒驾驶的起亚牌小型轿车(悬挂黑××××××牌照)相撞(沿丹阿公路由北向南行驶,准备进入鸡古路),两车损坏,被告人高某某及车内乘车人王国成、被告人张某某受伤。经鉴定,张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89.01mg/100ml,高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56.26mg/100ml。鸡东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事故责任认定,二被告人负事故同等责任。案发后,二被告人被送往医院治疗,经公安机关传唤到案。上述事实,被告人张某某、高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书证受案登记表、案件来源、到案经过、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行驶证、机动车查询结果单、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常住人口登记卡、诊断证明书、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等;证人王某1、王某2、王某3、赵某、贾某某的证言;被告人张某某、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黑龙江省博大司法鉴定中心交通事故车辆安全性能检验鉴定、车辆痕迹检验鉴定、车辆碰撞时速度检验鉴定、黑龙江锦融成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乙醇定量检验报告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高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二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从轻处罚。张某某犯有前科,且醉酒后超速驾驶报废的机动车辆,造成交通事故,酌定从重处罚。综合考虑二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结合高某某所在社区矫正部门出具的评估意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张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罚金于判决生效后立即缴纳。)二、被告人高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判决生效后立即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黑龙江省鸡西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判员 盖秋海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丁晓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