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122财保1-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临颍县景鑫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韩振伟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颍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颍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临颍县景鑫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韩振伟,石书琴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临颍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122财保1-1号解除保全申请人:胡素萍,女,汉族。被申请人:临颍县景鑫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临颍县颖河路西段。法定代表人:韩振伟,任经理职务。被申请人:韩振伟,男,汉族。被申请人:石书琴,女,汉族。胡素萍与临颍县景鑫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韩振伟、石书琴诉前保全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1日作出(2017)豫1122财保1号民事裁定,对石书琴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颍县支行帐户依法予以冻结。胡素萍于2017年7月27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本院经审查认为,胡素萍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石书琴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颍县支行帐户冻结。案件申请费1620元由被申请人临颍县景鑫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韩振伟、石书琴负担。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其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张晓明审判员 闫军奎审判员 段梦野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杨晓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