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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203执548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江涛、罗晓娟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203执5482号申请执行人:江涛,男,1991年10月08日出生,汉族,连城县赖源乡牛家村牛家山路。申请执行人:罗晓娟,女,1993年3月18日出生,汉族,厦门市思明区。申请执行人:王晓菲,女,1993年3月18日出生,汉族,福州市仓山区。申请执行人:朱延明,男,1994年9月14日出生,汉族,厦门市思明区。申请执行人:罗梓源,男,1996年7月29日出生,汉族,厦门市思明区。申请执行人:施碧珍,女,1996年8月21日出生,汉族,厦门市思明区。申请执行人:白浪,男,1996年6月27日出生,汉族,厦门市思明区。申请执行人:XXX,女,1998年6月12日出生,汉族,厦门市思明区嘉莲街道莲兴路新景中心二期25号2301-1,申请执行人:欧月良,男,1977年6月9日出生,汉族,厦门市。申请执行人:何琪,男,1983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厦门市思明区。申请执行人:郑小敏,男,1993年1月29日出生,汉族,厦门市思明区筼筜莲岳路177号之九(大娘蒸品速食),申请执行人:袁长洪,男,1988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厦门市思明区。申请执行人:何祥安,男,1997年5月28日出生,汉族,厦门市湖里区。申请执行人:林若兰,女,1992年2月4日出生,汉族,厦门市思明区复兴世纪1#904,申请执行人:于枫,男,1988年1月29日出生,汉族,厦门市思明区莲坂复兴世纪1梯904,申请执行人:龚月,女,1998年6月22日出生,汉族,厦门市思明区。申请执行人:张利,女,1996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厦门市思明区。申请执行人:陈红隆,男,1987年9月10日出生,汉族,厦门市思明区。申请执行人:张毅蓉,女,1997年3月17日出生,汉族,厦门市思明区嘉莲街道莲兴路新景中心25号2301-1,申请执行人:杨举军,男,1991年2月16日出生,汉族,厦门市湖里区。申请执行人:候金福,男,1994年2月10日出生,汉族厦门市集美风村前山路鑫货超市。申请执行人:张以鹏,男,1994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厦门市思明区。申请执行人:江文,男,1982年12月01日出生,汉族,厦门市思明区。申请执行人:谢崇荣,男,1986年8月14日出生,汉族,厦门市思明区。申请执行人:陈平,男,2000年3月29日出生,汉族,连城县赖源乡牛家村牛家山路。申请执行人:黄中威,男,1985年2月4日出生,汉族,福建省云霄县。申请执行人:林永泉,男,1993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厦门市思明区。申请执行人:查成中,男,1993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厦门市湖里区。申请执行人:赖凤亮,男,1997年11月3日出生,汉族厦门市湖里区双十中学岭下公交车站汇鑫15楼。申请执行人:洪育鸿,男,1990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厦门市思明区。申请执行人:黄雪平,女,1992年7月1日出生,汉族,厦门市思明区。申请执行人:郑孝庭,男,1999年8月31日出生,汉族,福建省漳平市。申请执行人:涂友德,男,1996年7月10日出生,汉族,厦门市湖里区县后社卫生所菜市场粮油店代收,申请执行人:XXX,男,1996年2月5日出生,汉族,湖里区县后社卫生所菜市场457号对面(菜市场对面粮油店代收)。申请执行人:张兴,男,1985年9月15日出生,汉族,厦门市思明区。申请执行人:叶锦标,男,1991年10月08日出生,汉族,福建省安溪县城厢镇玉田村玉田农贸市场丽浪洁具。申请执行人:黄剑茹,女,1995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厦门市思明区。申请执行人:陈锐,男,1991年10月08日出生,汉族,江西省赣州市石城县。申请执行人:郑仁琼,男,1992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厦门市湖里区枋湖客运站对面薛岭。申请执行人:林淑萍,女,1994年5月10日出生,汉族,厦门市思明区。申请执行人:陈淑敏,女,1998年1月10日出生,汉族,厦门市湖里区后埔星星幼儿园旁,申请执行人:闫文超,男,1997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厦门市思明区。申请执行人:沈秦杰,男,1996年6月10日出生,汉族,厦门市思明区。申请执行人:温明东,男,1995年2月21日出生,汉族厦门市思明区。申请执行人:胡春雄,男,1981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厦门市湖里区。申请执行人:周德安,男,1995年3月08日出生,汉族,厦门市思明区嘉莲街道新景中心威美斯,申请执行人:林斌,男,1982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厦门市思明区。申请执行人:张艺超,男,1986年4月15日出生,汉族,厦门市思明区。申请执行人:余贵荣,男,1977年11月3日出生,汉族,厦门市明发商业广场133号托克拉克酒吧,被执行人:厦门闽阳娱乐有限公司,住所地:思明区明发商业广场中区204号,组织机构代码:303264986。法定代表人:伍锦明。本院在执行厦门市思明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厦思劳仲案(2016)430号申请执行人江涛等与被执行人厦门闽阳娱乐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裁决书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被执行人偿还欠款543523元,并支付迟延履行金。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已对申请执行人提供的财产线索进行核查,并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房产、车辆及股权等进行了查询。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封了被执行人存放于思明区明发商业广场中区204号经营场所内的酒吧设备,但申请执行人放弃对该财产评估请求,相应设备已依法解封。此外,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已向申请执行人告知上述执行情况。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黄明辉审 判 员  林旺坚代理审判员  林晓翔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代书 记员  施梓蕙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