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123执51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罗源湾滨海新城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于细细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罗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罗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罗源湾滨海新城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于细细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罗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123执51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罗源湾滨海新城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罗源县罗源湾开发区江滨南路1号。法定代表人:林锋,执行董事兼总经理。被执行人:于细细,男,1977年4月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罗源县,申请执行人罗源湾滨海新城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于细细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罗源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闽0123民初243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本院根据申请人的申请于2017年3月23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执行标的为30112.82元及利息。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至今仍未自动履行。本院依职权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名单,同时依法对被执行人财产进行了调查。本院已查封被执行人于细细名下位于罗源县滨海新城××楼××单元的房产,但由于本案标的不足,暂时无法处置。现被执行人查无大额银行存款,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马榕武执行员 郑立嵩执行员 黄雨辰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孔晓萍PAGE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