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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092执11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山东仁和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吴波债权人撤销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仁和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吴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092执11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山东仁和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000793933600D),住所地威海市高山街72号楼。法定代表人邹子雷,董事长。被执行人吴波(身份证号码3706331969********),男,1969年6月9日出生,汉族,住威海市环翠区。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撤销权纠纷一案,本院(2016)鲁1092民初1638号民事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被执行人未履行,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现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撤回本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鲁1092执115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王朝阳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法官助理 孙菊涛书 记 员 杨 熙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