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703执155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8-26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李志江与被执行人锦州铁龙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锦州市凌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锦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锦州汇融典当有限公司,XX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辽宁省锦州市凌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0703执155号之二申请执行人:锦州汇融典当有限公司,住所地锦州市古塔区北三里7-20号。法定代表人:韩芳,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曹畅,系该公司职员。被执行人:XX,男,1967年6月12日出生,汉族,公务员,住锦州市凌河区上海路五段科技嘉园****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锦州汇融典当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XX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查明,除本院已扣留、提取被执行人XX的工资及已冻结其住房公积金暂不能处置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故其所欠债务至今未执行。本院应予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 竹审判员 边德柏审判员 李 伟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耿安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