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181刑初105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10-26
案件名称
陈亮容留他人吸毒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福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清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闽0181刑初1050号公诉机关福清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亮,男,1983年5月7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固定职业,住福建省福清市,因犯抢劫罪、盗窃罪于2009年4月29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五千元,2014年2月19日刑满释放;因吸毒于2016年9月5日被行政拘留十日;因吸毒于2017年2月20日被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涉嫌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7年3月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福清市看守所。公诉机关以融检公诉刑诉〔2017〕93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亮犯容留他人吸毒罪。本院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8月下旬的一天、8月底的一天以及2017年2月6日,被告人陈亮先后三次在福清市龙田镇东欧村232号-1其家中二楼的卧室内,提供甲基苯丙胺(冰毒)及吸毒工具冰壶,容留吴谋炎(另案处理)一起吸食。被告人陈亮于2017年2月20日在福清市龙田镇东欧村232号-1其家中被公安民警抓获。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陈亮有累犯的从重处罚情节,有坦白的从轻处罚情节,建议对被告人陈亮判处七个月以上十个月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被告人陈亮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亮犯容留他人吸毒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陈亮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刑期自2017年3月7日起至2017年11月6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陈玉官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高小娟PAGE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