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424执136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张晓红、杨备强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海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晓红,杨备强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海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424执136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张晓红,女,1987年5月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海盐县。被执行人:杨备强,男,1974年11月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虞城县。本院于2017年6月13日作出执行裁定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杨备强及其配偶鲁雪妹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5000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财产。现被执行人自动履行了义务,本案已全部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杨备强及其配偶鲁雪妹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5000元或同等价值财产的冻结、查��。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冯 峰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心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