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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213民初350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夏骏与XX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夏骏,XX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辽0213民初3503号原告:夏骏。委托代理人:侯玉泉。被告:XX。原告夏骏诉被告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于彬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夏骏的委托代理人侯玉泉到庭参加诉讼,被告XX经本院传票传唤没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夏骏诉称:被告XX于2016年5月10日,向原告借款11500元,并为原告出具借条一份,承诺于2017年5月10日还清,如不按期还款,原告提起诉讼,由被告承担诉讼费及代理费3000元。但被告至今未还,故诉至法院,要求被告立即偿还借款本金11500元、代理费3000元,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XX无答辩意见。经审理查明:被告XX于2016年5月10日,向原告借款11500元,并为原告出具借条一份,载明今借款人XX身份证号210213197504053610向出借人夏骏借人民币11500.00元壹万壹仟伍佰元整于2017年5月10日还清,现金已收齐如借款人不按期还款,出借人提起诉讼,由借款人承担诉讼费及代理费3000元。但被告至今没有偿还,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被告归还借款11500元,代理费3000元及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本院所确认的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被告为原告出具的借条一份及当事人当庭陈述笔录等证据在案为凭,已经开庭质证和本院的审查,可以采信,收入本案卷宗。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借款应按承诺的还款期限及时偿还,拖欠不还的行为,违背了民事活动中应遵循的诚实信用原则。原告要求被告按其承诺的事项立即付清欠款,合理合法,本院予以支持,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判决如下:被告XX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夏骏借款11500元及代理费3000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2元(原告夏骏已预交),由被告XX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于上诉期满后七日内,向本院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则按放弃上诉处理。审判员 于 彬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李欣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