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121执83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10-09
案件名称
钱玉东与五莲县洪凝街道下水峪二村村民委员会服务合同纠纷结案通知书
法院
五莲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五莲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五莲县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7)鲁1121执830号申请执行人:钱玉东。被执行人:五莲县洪凝街道下水峪二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五莲县洪凝街道下水峪二村。法定代表人:于庆会,村主任。申请执行人钱玉东与被执行人五莲县洪凝街道下水峪二村村民委员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为13353元,执行费100元。本案依法向被执行人五莲县洪凝街道下水峪二村村民委员会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限其在规定的期限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于2017年7月26日扣划被执行人五莲县洪凝街道下水峪二村村民委员会银行存款13453元。至此,本案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通知如下: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钱玉东与被执行人五莲县洪凝街道下水峪二村村民委员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予以结案。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