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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15执106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10-20

案件名称

陈来勇等附带民事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永明,陈来勇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京0115执1065号申请执行人:张永明,男,1972年4月5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朝阳区。被执行人:陈来勇,男,1973年7月20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张永明申请执行陈来勇刑事附带民事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京0115刑初807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张永明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陈来勇给付案款230000元。本院已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已向被执行人陈来勇发送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本院依法划拨被执行人陈来勇名下银行存款4800元。经查,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陈来勇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张永明亦未提供被执行人陈来勇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本案申请执行人张永明申请执行的230000元以及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其中清偿4800元,尚余225200元未受清偿。经申请执行人张永明确认,被执行人陈来勇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张永明发现被执行人陈来勇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且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马元凯审判员  申家杰审判员  任爱平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李 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