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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3执54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12-28

案件名称

李其峰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其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3执546号被执行人:李其峰,男性,1984年11月28日出生,住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陆川县。因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0元。关于被执行人罚金一案,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深中法刑二初字第206、320号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缴纳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罚金人民币40000元,本院已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查证。经向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以及深圳市规划与国土资源委员会信息中心、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深圳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中国人民银行深圳中心支行调查,扣划了被执行人在中国农业银行深圳分行开立的账户人民币1.27元(已上缴国库),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雪佛兰牌SGM7209ATA(车牌号BZ5Y20)汽车,查封期限自2017年7月12日至2019年7月11日止,因未能实际控制被查封车辆,故无法处分。因此,本院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振宇审 判 员  白田甜代理审判员  黄泽辉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刘 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