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525财保11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徐海洋、暴海岗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冠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徐海洋,暴海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山东省冠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525财保119号申请人:徐海洋,男,1983年12月9日出生,汉族,住冠县。被申请人:暴海岗,男,1982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临汾市安泽县。申请人徐海洋于2017年7月27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要求扣押被申请人暴海岗驾驶的鲁P×××××/鲁PHL**挂重型半挂列车。申请人已交纳相应保证金。本院经审查认为,引起申请人提出保全申请的上述原因成立。为了防止该财产的可能转移,保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应依法准许申请人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押被申请人暴海岗驾驶的鲁P×××××/鲁PHL**挂重型半挂列车。案件申请费120元,申请人徐海洋已预交。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王永艳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冯 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