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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608民初219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吴云与佛山市高明区新江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云,佛山市高明区新江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608民初2199号原告:吴云,男,1978年8月22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被告:佛山市高明区新江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荷城街道怡乐路83号107铺。法定代表人:刘隽。委托诉讼代理人:吴锐照,男,1984年7月3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夏静芳,女,1989年9月11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本院受理原告吴云诉被告佛山市高明新江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吴云于2017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其处分权并不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没有法院不准许撤诉的法定事由,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云撤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吴云负担。审判员  娄鸿瑾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林玲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