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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223执34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赵宪志与依安县太东乡长兴村民委员会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依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依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宪志,依安县太东乡长兴村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依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223执341号申请执行人赵宪志,男,住黑龙江省依安县。被执行人依安县太东乡长兴村民委员会。本院在执行申请人赵宪志与被执行人依安县太东乡长兴村民委员会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撤回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黑0223执341号案件的执行。执行员  王焕超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 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