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1081民初797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浙江劳士顿焊接设备有限公司与梁伟加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劳士顿焊接设备有限公司,梁伟加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1081民初7975号原告:浙江劳士顿焊接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岭市坞根镇下呈机械工业点。法定代表人:蔡金良,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忠兴,浙江民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梁伟加,男,1968年5月1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原告浙江劳士顿焊接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梁伟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6日立案。原告浙江劳士顿焊接设备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劳士顿焊接设备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4433元,减半收取2216.5元,由原告浙江劳士顿焊接设备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缪雪芳二○一七年七月二十七代书记员 俞 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