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609刑初32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8-02-24
案件名称
张坤、赵勇刚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徐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水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坤,赵勇刚,常雅敬
案由
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第二百一十五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八条,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一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第三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徐水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冀0609刑初320号公诉机关河北省保定市徐水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坤,男,1990年9月7日出生于河北省保定市满城区,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满城区。因涉嫌犯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于2014年9月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10日被逮捕,同年12月4日被取保候审。2016年1月4日再次被取保候审,同年9月2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保定市徐水区看守所。辩护人史晓辉,河北宋金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赵勇刚,男,1979年8月25日出生于河北省保定市徐水区,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徐水区。因涉嫌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14年9月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10日被逮捕,同年12月9日被取保候审。2016年1月4日再次被取保候审,同年9月2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保定市徐水区看守所。辩护人乔艳伟,河北亚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常雅敬,女,1980年4月19日出生于河北省保定市徐水区,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徐水区。因涉嫌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14年9月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7日被取保候审,2016年1月4日再次被取保候审。同年12月22日经本院决定被再次取保候审。河北省保定市徐水区人民检察院以保徐检公诉刑诉〔2015〕27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坤犯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赵勇刚、常雅敬犯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罪,于2016年4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6年9月20日做出(2016)冀0609刑初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坤犯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以被告人赵勇刚、常雅敬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分别判处刑罚。宣判后,被告人张坤、赵勇刚不服本院判决向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2016年11月22日,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6)冀06刑终605号刑事裁定,以该案事实尚不清楚,撤销本院(2016)冀0609刑初8号刑事判决,发回本院重新审判。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河北省保定市徐水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高淑萍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坤及其辩护人史晓辉、被告人赵勇刚及其辩护人乔艳伟、被告人常雅敬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河北省保定市徐水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9月3日,被告人赵勇刚、常雅敬二人未经厂家授权,在保定市徐水区遂城镇大庞村自家院内生产假冒恒安集团“心相印”牌卷纸,北京“维达”牌卷纸,被现场查获,涉案金额达274789元。被告人张坤自2012年7月以来,在保定市满城区大册营镇大册营村自己家里购买印刷设备,印刷“心相印”、“维达”商标向赵勇刚销售,共计284770个。就指控的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辨认笔录,价格鉴定意见书,现场勘验检查笔录,搜查笔录及扣押清单,商标许可使用协议及鉴定证明等证据。认为被告人张坤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五条之规定,应当以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勇刚、常雅敬假冒他人注册商标,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应当以假冒注册商标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坤对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的事实予以供认,但辩称公诉机关指控的数额不属实。张坤的辩护人对数额提出异议,同时提出了张坤自愿认罪,且有立功表现,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辩护意见。被告人赵勇刚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赵勇刚的辩护人提出了赵勇刚有立功表现,到案后真诚认罪悔罪,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辩护意见。被告人常雅敬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经审理查明,被告人赵勇刚于2003年3月14日经营徐水县龙帅卫生巾厂。2013年前后该厂生产卫生纸,在赵勇刚外出有事时,常雅敬(系赵勇刚之妻)临时帮助赵勇刚负责生产经营。被告人赵勇刚、常雅敬二人未经注册商标所有权人授权,由被告人张坤提供非法制造的“心相印”牌,北京“维达”牌注册商标标识,在保定市徐水区遂城镇大庞村龙帅卫生巾厂院内生产假冒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心相印”牌,维达北方纸业(北京)有限公司“维达”牌卫生纸。2014年9月3日,被公安机关当场查获,经鉴定,被扣押卫生纸价值274789元。经现场辨认,被查获的“心相印”、“维达”牌商标标识为120050个。另查明,1、2016年1月8日,经赵勇刚举报,保定市徐水区公安局经济犯罪侦察大队将网上逃犯张永昌抓获,并于同日移交安国市公安局城区刑警队。2、2016年9月,张坤举报孙壮于2016年7月14日盗窃变速车一辆,经满城区公安局城区刑警中队核实,举报属实,孙壮因涉嫌盗窃罪于2016年10月19日被取保候审。上述事实,被告人张坤、赵勇刚、常雅敬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且有现场勘验检查笔录、方位图及照片,搜查笔录及扣押清单,河北省涉案物品价格鉴证结论书及明细表,证人黄某、邢某、赵某1、刘某、胡某、徐某1、田某、王某、赵某2、徐某2证言,被告人张坤、赵勇刚、常雅敬供述,张坤手机短信图片,辨认笔录及照片,商标许可使用协议、法人营业执照及福建恒安集团、维达北方纸业(北京)有限公司鉴定证明,保定市徐水区公安局经济犯罪侦察大队证明,网上追逃信息表,立案决定书,拘留决定书,安国市公安局介绍信,警察证复印件,对赵勇刚的询问笔录,满城区公安局城区刑警队情况说明,取保候审决定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张坤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并销售,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侵犯了国家有关商标的管理制度和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已构成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被告人赵勇刚、常雅敬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侵犯了国家有关商标的管理制度和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已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均成立,予以支持。关于公诉机关及辩护人分别提出被告人张坤、赵勇刚有立功表现,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公诉及辩护意见,经查属实,予以支持。关于被告人张坤及辩护人提出的对数额存在异议的意见,经查,经三被告人现场辨认,被查获的“心相印”、“维达”牌商标标识为120050个,该意见属实,予以采纳。关于被告人张坤、赵勇刚的辩护人分别提出的张坤、赵勇刚自愿认罪,可以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经查属实,予以采纳。被告人常雅敬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和辅助作用,系从犯,且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予以减轻处罚。根据三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可以对三被告人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第二百一十五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八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一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4﹞19号第一条第二款第(二)项、第三条第二款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张坤犯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清。)二、被告人赵勇刚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清。)三、被告人常雅敬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清。)四、扣押在案的假冒“心相印”、“维达”卫生纸、手帕纸及注册商标标识、机器设备予以没收(见扣押清单)。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刘新童审 判 员 赵红梅人民陪审员 张云龙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高兆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