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923执21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赵宏、吕兵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高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宏,吕兵,黄流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上高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923执217号申请执行人:赵宏,男,1992年6月6日生,汉族,上高县人,个体,住上高县。被执行人:吕兵,男,1973年2月16日生,汉族,江苏省大丰市人,个体,原住上高县。被执行人:黄流星,女,1976年6月28日生,汉族,上高县人,原住上高县,现下落不明。系吕兵之妻。本院在执行赵宏申请执行吕兵、黄流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现查明:吕兵、黄流星无财产可供执行。向申请执行人送达期限举证通知书,至今尚未举证。依照《最高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陈富江审判员 易敏然审判员 李任根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李 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