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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923执21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赵宏、吕兵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高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宏,吕兵,黄流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上高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923执217号申请执行人:赵宏,男,1992年6月6日生,汉族,上高县人,个体,住上高县。被执行人:吕兵,男,1973年2月16日生,汉族,江苏省大丰市人,个体,原住上高县。被执行人:黄流星,女,1976年6月28日生,汉族,上高县人,原住上高县,现下落不明。系吕兵之妻。本院在执行赵宏申请执行吕兵、黄流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现查明:吕兵、黄流星无财产可供执行。向申请执行人送达期限举证通知书,至今尚未举证。依照《最高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陈富江审判员  易敏然审判员  李任根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李 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