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406民初115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8-01
案件名称
王昊与王俊海、邯郸市开发区东旭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邯郸市峰峰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邯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昊,王俊海,邯郸市开发区东旭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安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峰峰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406民初1153号原告:王昊,男,1997年8月6日出生,汉族,住峰峰矿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献民,峰峰矿区响堂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俊海,男,1977年8月23日出生,汉族,住磁县。被告:邯郸市开发区东旭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安支公司。原告王昊与被告王俊海、邯郸市开发区东旭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安支公司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案于2017年7月6日立案。原告王昊于2017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395元,减半收取计2698元,由原告王昊负担。审判员 郭 力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范炳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