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221执18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8-07-19
案件名称
王建军申请执行李晓民、王治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渑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渑池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建军,李晓民,王治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渑池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221执189号申请执行人:王建军,男,1970年11月13日生。被执行人:李晓民,男,1962年4月16日生。被执行人:王治华,男,1961年7月19日生。本院在执行王建军与李晓民、王治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渑池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渑民初字第236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2月6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冻结被执行人王治华银行账户,被执行人李晓民工资账户已被另案冻结;经查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经申请人同意该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贾俊峰审判员 赵小锁审判员 邵红伟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史丽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