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111民初537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杭州富阳墅缘房地产经济有限公司与李俊杰、孙盼盼居间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杭州富阳墅缘房地产经济有限公司,李俊杰,孙盼盼
案由
居间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11民初5377号原告:杭州富阳墅缘房地产经济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836945685644,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富阳区银湖街道九龙大道83-3号。法定代表人:孙吉燕,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闻华,浙江抱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俊杰,男,1987年6月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被告:孙盼盼,女,1991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南县。原告杭州富阳墅缘房地产经济有限公司与被告李俊杰、孙盼盼居间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4日立案。2017年7月27日,杭州富阳墅缘房地产经济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杭州富阳墅缘房地产经济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其自行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不损害国家、集体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杭州富阳墅缘房地产经济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38元,减半收取769元,由杭州富阳墅缘房地产经济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戚利尧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李 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