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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12民初624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建鑫集团(天津)置业有限公司与刘三、彭敏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建鑫集团(天津)置业有限公司,刘三,彭敏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2民初6242号原告:建鑫集团(天津)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津南区八里台镇建设路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25961211444。法定代表人:俞爱钦,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由俊超,男,1993年10月8日出生,汉族,该公司职员,住天津市津南区,被告:刘三,男,1991年4月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夏邑县,被告:彭敏,女,1992年10月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夏邑县,本院于2017年7月5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建鑫集团(天津)置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刘三、彭敏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在本院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7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建鑫集团(天津)置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魏丽彤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孙瑞祥速录员  张 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