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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402刑初48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张发亮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发亮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豫1402刑初485号公诉机关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发亮,男,1986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河南省商丘市。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5月20日被商丘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7日被取保候审,同年7月1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检察院以商梁检刑诉(2017)30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发亮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7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曲卫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发亮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5月19日20时30分许,商丘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一大队前进中队民警在商丘市梁园区团结路与归德路交叉口查处酒驾等交通违法行为。23时许,被告人张发亮驾驶沪C×××××号黑色别克牌小型轿车行驶至团结路与归德路交叉口处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检测,张发亮血夜中酒精含量为95.87mg/100mL。上述事实,被告人张发亮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在侦查阶段有过多次供述,并有户籍证明、驾驶证信息、机动车信息、行政处罚决定书、无前科证明、抓获经过,鉴定意见等相关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张发亮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张发亮认罪态度较好,确有悔罪表现,可酌定从轻处罚。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以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张发亮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六份。审判员  李伟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石莹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