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922执196-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8-07-15
案件名称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西安北路支行申请执行四川蜀兴种业有限责任公司、罗云飞、何朝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终本裁定书
法院
射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射洪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西安北路支行,四川蜀兴种业有限责任公司,罗云飞,何朝霞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射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922执196-2号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西安北路支行,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西安北路8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06675757183。法定代表人:张国强,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李玥斌,四川益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四川蜀兴种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射洪县太和镇文化路306号。组织机构代码:45135343-8。法定代表人:罗云飞,该公司负责人。被执行人:罗云飞,男,生于1970年12月15日,汉族,成都市龙泉驿区居民。被执行人:何朝霞,女,生于1976年12月1日,汉族,四川省射洪县居民。本院在执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西安北路支行与四川蜀兴种业有限责任公司、罗云飞、何朝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已扣划被执行人罗云飞、何朝霞银行存款共计26354.76元。另查明被执行人四川蜀兴种业有限责任公司虽有房产但已被其他法院查封,不具备执行条件。此外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现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袁华林审判员 林 兵审判员 李 俊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杨 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