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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983执恢4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8-01

案件名称

高安市中小企业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江西省杉林秀平木业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安市中小企业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江西省杉林秀平木业有限公司,沈秀平,蓝凡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西省高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983执恢40号申请执行人高安市中小企业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周建新,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江西省杉林秀平木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沈秀平,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沈秀平,高安市人,住高安市,被执行人蓝凡,女,高安市人,住高安市,申请执行人高安市中小企业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江西省杉林秀平木业有���公司、沈秀平、蓝凡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江西省高安市人民法院于2014年8月11日作出的(2014)高民二初字第179号民事判决书,现因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根据本案的实际情况和最高人民法院执行案件期限要求,经我院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姚和兴审判员  朱 建审判员  丁 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冬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