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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602民初451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烟台市奥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成丽红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烟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烟台市奥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成丽红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602民初4518号原告:烟台市奥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市芝罘区大东夼西南街219号。法定代表人:林红兵,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娟,山东鼎然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华顺,山东鼎然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成丽红,女,1979年9月26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烟台市芝罘区。原告烟台市奥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成丽红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2日立案。原告烟台市奥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烟台市奥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未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烟台市奥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烟台市奥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徐  小  明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姜慧萍(代)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