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682民特19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8-02
案件名称
张衡、王虹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法院
老河口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老河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张衡,王虹
案由
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一百九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老河口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682民特197号申请人张衡。申请人王虹。本院于2017年7月24日受理张衡与王虹确认老河口市公安局交警大队调解协议效力的申请。本院指定审判员贺庆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经审查,申请人的申请不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一百九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申请人的申请。申请人可以通过调解方式变更协议或者达成新的调解协议,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本裁定书自即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贺 庆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黄飞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