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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503执284、285、453、1016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胡宇与四川富正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张洪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王燕玉与四川富正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买卖买卖纠纷一案、李志华与四川富正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欧汝林与四川富正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宾市南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宾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宇,王燕玉,李志华,欧汝林,四川富正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张洪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304执530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郑舟,男,汉族,身份号码。被执行人杨杰,男,汉族,住址,身份号码。被执行人刘丽娜,女,汉族,住址,身份号码。申请执行人郑舟与被执行人杨杰、刘丽娜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5)深福法民一初字第205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确定:一、被执行人杨杰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执行人郑舟偿还借款本金30万元及利息;二、被执行人刘丽娜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案案件受理费7060元、保全费2440元,本院共收取9500元,由申请��行人负担1900元,两被执行人负担7600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付款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立案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保全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刘丽娜名下位于XXX的房产、依法轮候查封刘丽娜名下XXX车辆,因上述财产为轮候查封,本院暂无法处理。另查,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认为,由于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申请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对未实现债权部分可持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陈秀松执行员  翁守成执行员  张肃然二〇一六年九月五日书记员  冯秉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