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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322刑初25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李显明故意伤害案一审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

法院

梨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梨树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史某,李显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零六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梨树县人民法院刑 事 附 带 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322刑初252号自诉人暨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史某,男,1985年10月13日出生,吉林省梨树县,汉族,农民,住梨树县。被告人李显明,男,1989年6月2日出生,吉林省梨树县人,汉族,住梨树县,农民。自诉人史某指控被告人李显明犯故意伤害罪及要求赔偿经济损失为由,于2017年7月4日向本院提起控诉。因自诉人史某与被告人李显明自行达成和解协议,自诉人史某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人李显明故意伤害罪刑事责任及民事责任的起诉。本院认为,自诉人史某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七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自诉人史某撤回对被告人李显明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的第二日起五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判长 崔 仁审判员 朱 颖审判员 王 吉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刘珈言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