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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2刑终22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张守恒合同诈骗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守恒

案由

合同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2刑终224号原公诉机关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张守恒,男,1964年3月7日出生于天津市,汉族,大专文化,无职业,住天津市河东区。2016年3月23日被重庆市铜梁区公安局民警抓获归案,并临时羁押于重庆市铜梁区看守所,2016年3月27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27日被依法逮捕,同年7月19日被取保候审,2017年2月22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天津市滨海新区第一看守所。辩护人董成山,天津津粤隆律师事务所律师。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审理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张守恒犯合同诈骗罪一案,于二○一七年二月二十三日作出(2016)津0116刑初117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张守恒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指派检察员盛国文、代理检察员罗静出庭履行职务。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张守恒及其辩护人董成山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原审判决认定,2013年5月至6月期间,被告人张守恒虚构其是南水北调东线郎府段工程、南水北调河北徐水瀑河水库工程及其本人为上述工程招标、施工单位(湖南省第五工程有限公司、中煤建设集团工程有限公司、中国水利水电第四工程局有限公司等企业)负责人的身份,在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骗取了被害人席某1的信任后,以让席某1参与上述工程实施土方工程为由,于2013年5月29日冒用湖南省第五工程有限公司的名义,同席某1签订了两份虚构的《土石方工程分包履约保证金联营协议》,并以让被害人席某1交纳施工保证金的形式,骗取席某1人民币200万元整,被告人张守恒将赃款用于个人消费、偿还债务。2014年6月12日被告人张守恒向被害人席某1的女儿席宇银行账户归还了99950元。2013年2月期间,被告人张守恒虚构天津土石方长途运输工程及其本人为鞍山三和实业总公司北京建设工程分公司负责该工程总指挥的身份,在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骗取了被害人李某1、张某1的信任后,以让被害人参与上述工程实施土方工程为由,于2013年2月22日冒用鞍山三和实业总公司北京建设工程分公司的名义,与被害人张某1签订了虚构的《土石方工程分包履约保证金联营协议》,并以交纳施工保证金的形式,骗取了被害人李某1、张某130万元人民币,被告人张守恒将赃款用于个人消费、偿还债务。2012年10月至11月期间,被告人张守恒虚构南水北调支线工程-德州至青县河道工程及其本人为湖北鸿渐水利水电工程建设有限公司负责人的身份,在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骗取了被害人魏某1的信任后,以让其参与上述工程实施土方工程为由,冒用湖北鸿渐水利水电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的名义,与被害人魏某1签订了两份虚构的《土石方工程分包履约保证金联营协议》,并以交纳施工保证金的形式,骗取了被害人魏某1共计15万元,被告人张守恒将赃款用于个人消费、偿还债务。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被害人席某1陈述,证实2013年5月陈某1多次给其打电话说:“我朋友张守恒是南水北调河北徐水瀑河水库项目和南水北调东线郎府段工程的负责人。张守恒可以把这两个项目中的部分土建工程让你进行施工,你愿意干这个工程吗?”其听完陈某1的介绍后,就想做这个工程挣钱。2013年5月25日左右,其来到了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当天陈某1和一个姓李的男子一同将其带到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车站北路石油勘探院旁边的二层底商,在这个底商的二楼有一个挂有湖南省第五工程有限公司塘沽分公司的牌子的公司。其三人一起进到张守恒在这家公司的办公室,落座后,陈某1告诉其这个办公室就是张守恒负责的南水北调河北徐水瀑河水库项目和南水北调东线郎府段工程的办公室。陈某1和李姓的男子还说了这两个工程到2013年6月初就可以进场开工了,现在还差400万元的进场保证金,如果其现在交400万元给张守恒,张守恒就能让其进驻这两个工程进行土建施工,李姓男子还说,如果其不相信,可以在其给张守恒400万元的工程保证金以后,把自己名下的两套房产给其做抵押。其三人正谈论这个事情的时候,张守恒回来了。张守恒进来办公室后,陈某1就介绍其和张守恒认识,告诉其张守恒是南水北调河北徐水瀑河水库项目和南水北调东线郎府段工程的总经理兼副总指挥,张守恒对于他的身份没有否认。坐下来后张守恒就对其说:“我现在是南水北调河北徐水瀑河水库项目和南水北调东线郎府段工程的总经理兼副总指挥,这两个工程2013年6月初就可以进场施工了,现在进场保证金还差400万元,你要是能出400万元,我就能让你进场干这两个工程的部分土建施工。”其听张守恒介绍后,还是表示对这个工程表示怀疑。张守恒当时为了让其相信,就从他办公室里的保险柜里把中国水利水电第四工程局、中煤建设集团工程有限公司的委托书及这两个工程开工进场的通知书拿给其看,证明南水北调河北徐水瀑河水库项目和南水北调东线郎府段工程是真实存在的。张守恒还拿出中国水利水电第四工程局有限公司同湖南省第五工程有限公司签订的《土石方工程分包履约保证金联营协议》、《湖南省第五工程有限公司》的法人委托书、由湖南省第五工程有限公司与张守恒签订的《内部工程承包协议》等材料,并告诉其:“南水北调河北徐水瀑河水库项目的中标单位是中煤建设集团工程有限公司,该公司已经授权委托我(张守恒)为徐水瀑河水库工程项目的管理中心总指挥长,全权负责徐水瀑河水库的一切工作事项。同时授中煤建设集团工程有限公司、威海市顺发石材有限公司双方监督管理;南水北调东线郎府段工程的中标单位是中国水利水电第四工程局有限公司,该公司将部分工程分包给湖南省第五工程有限公司,湖南省第五工程有限公司又委托我为分包工程的副总经理,由我负责工程施工的一切事宜。因此你交给我400万元的工程进场保证金后,你就能带着施工队干这两个项目的土建施工挣钱了。”听完张守恒说完的这些,其就相信了,但是其手上没有400万元,就同张守恒商议是否可以少给些工程进场保证金,最后商议的结果就是其交给张守恒200万元的进场保证金后,张守恒让其干这两个工程的部分土建施工。谈好后,其提出要去这两个项目的施工地实地考察一下。张守恒就同意了。转天其、张守恒、陈某1、李姓男子、王某3,还有张守恒公司的两个会计、一名公司的工程师等十来个人开着三辆车到了河北省徐水的一个大坝附近。张守恒就告诉其这个地方就是瀑河水库的施工地,具体的施工图还没有下来,等进场施工的时候就知道具体的施工数据了,到了施工的时候这个大坝还要炸掉。看完后,其几人就往塘沽返。在返回的路上,其问了陈某1、李姓男子两个人是否去过南水北调东线郎府段工程的现场,二人都说去过,其就表示既然他们都去过,其就相信他们,南水北调东线郎府段工程的现场其就不去看了。2013年5月29日,经过张守恒、陈某1、李姓男子的介绍及张守恒带着其去了河北省徐水瀑河水库施工地后,其决定交给张守恒200万元的进场保证金。2013年5月29日其在张守恒办公室内签订了两份《土石方工程分包履约保证金联营协议》。签订完上述两份协议后,其以进场保证金的方式分三次交给张守恒200万元。第一次是2013年5月29日,其用其卡号为62×××10的银行卡分两笔给张守恒的银行卡卡号62×××10汇入人民币共计100万元,每笔都是50万元。当时张守恒给其出具了一张借条,内容是:今借席某1人民币110万元整(2013年6月21日全部还清)。第二次是2013年6月3日,其用其卡号为62×××10的银行卡给张守恒的银行卡卡号62×××10汇入人民币50万元。第三次是2013年6月5日,其用其银行卡卡号62×××14给张守恒的银行卡卡号62×××10汇入人民币50万元。2013年6月2日,张守恒给其出具了一张借条,内容是:今借席某1人民币110万元整。其给张守恒交的是进场施工的保证金,但当时见张守恒的借条上标明了其交给张守恒的钱款,所以对于张守恒出具的是借条这回事就没计较。之所以借条上金额写的是110万元整,是因为其和张守恒签订的协议上注明了,如果不能准时开工,甲方要再支付给其10%的违约金。从其和张守恒签订完施工分包协议后至今,张守恒一直都没有让其进驻任何施工现场,并以各种理由拖着。到了十月份,其怀疑张守恒是在骗其,于是就找到张守恒,让他将200万元退回来,张守恒还是哄骗其让其继续等待工程开工,也没有将200万元退还给其。2014年6月份的时候,其女儿席宇的银行卡收过张守恒给的10万元钱。2、被害人席某1提供的中煤建设集团工程有限公司的法人授权委托书、成立瀑河水库管理中心的决定、进场通知、瀑河水库工程示意图、中国水利水电第四工程局有限公司和湖南省第五工程有限公司的进场通知、中标通知书、法人委托书等文书材料,证实被告人张守恒为骗取被害人席某1信任,向席某1提供了虚假的工程文件。3、中国农业银行取款业务回单,证实被害人席某1分别于2013年5月29日、6月3日和6月5日分四次将共计200万元转入张守恒名下的的账户内。4、被告人张守恒以湖南省第五工程有限公司的名义与被害人席某1签订的两份土石方工程分包履约保证金联营协议及被告人张守恒的身份证复印件,证实被告人张守恒签订虚假合同,骗取被害人席某1工程保证金的事实。5、被害人李某1陈述,证实2012年年末,其通过李某3认识了张守恒。由于其在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赵家地做工程机械的销售,因此张守恒就想从其这里购买工程机械。2013年1月初的一天,张守恒让其到位于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车站北路与津塘公路交口的公司(现在的盈盈洗浴的底商)去商谈购买工程机械的事宜。当天其和其代理的工程机械(徐工集团)的销售部经理三人一起到了张守恒的公司,看见张守恒的公司挂着“鞍山三和实业总公司北京建设工程分公司”的牌子。在商谈买卖工程机械事宜的时候,张守恒就对其说:“我干工程很多年了,现在挂靠在鞍山三和实业总公司北京建设工程分公司名下,我现在任天津土石方长途运输工程的总指挥,我们这个工程的一期己经完工,准备要开二期工程,因此我想从你这里购买工程机械。”为了增加可信度,张守恒给其出示了一份张守恒代表鞍山三和实业总公司北京建设工程分公司为乙方和甲方签订的一份工程施工合同,还有一张中国工商银行的存款额为三点六个亿的银行存款凭证及天津建委的施工许可证明等资料。因为张守恒出示了这些工程的相关资料,所以其就相信张守恒确实是干工程的。但其和张守恒并没有谈成买卖工程机械的事宜。过了几天,李某3与其见面并说:“张守恒之前跟你介绍了他是天津土石方长途运输工程的总指挥,这个工程的二期马上就要开工了,张守恒委托我问你想不想参与这个工程的土方施工,如果你想参与,就要交给张守恒一百万元的进场保证金,交完钱,张守恒就能给你土沙方工程。”其听完后说考虑一下,并把这件事情告诉了其朋友张某1,张某1当时就愿意出钱和其一起干。2013年2月19日,其和张某1一起来到张守恒的办公室,张守恒、李某3接待了其和张某1。当时张守恒还是将上次在办公室里给其看的工程施工合同、中国工商银行的存款额为三点六个亿的银行存款凭证及天津建委的施工许可证明等材料拿出来,其和张某1当时就相信了张守恒,当天就先给了张守恒20万元,张守恒以鞍山三和实业总公司北京建设工程分公司的名义给其和张某1出具了一张20万元的收据。最后在其和张某1的要求下,2013年2月22日,张守恒在他的办公室里代表鞍山三和实业总公司北京建设工程分公司作为甲方和张某1作为乙方签订了一份《土石方工程分包履约保证金联营协议》。2013年2月23日,其和张卓水又交给张守恒10万元,张守恒以鞍山三和实业总公司北京建设工程分公司的名义给其和张某1出具了一张10万元的收据。2013年2月底的一天其又交给张守恒和李某310万元,张守恒至今也没有给其出具收款凭证。其和张某1交给张守恒40万元工程保证金后,就问张守恒什么时候能开工。张守恒一直以工程手续不全,资金不到位等借口搪塞,过了小半年,到了2013年下半年的时候,张守恒留给其的电话号码就打不通,停机了,每次去他的办公地点,大门都是锁着的,一个人也没有。从此其就再也找不到张守恒了,张守恒也没有主动和其联系过。6、被害人张某1陈述,证实内容与被害人李某1陈述内容基本一致,即李某1说她在天津市塘沽认识了一个叫张守恒的人,这个人是搞工程的,现在能给李某1土方工程。李某1就提议让其和她一起干。其就同意了。过了几天,李某1带着其到了张守恒的办公室,张守恒说:“天津生态园区有个工程,我是这个工程中标单位鞍山三和实业总公司北京建设工程分公司的代表、负责人。我还是湖南省第几建筑公司的项目经理,我现在还负责南水北调瀑河水库等工程项目。”张守恒一边介绍自己,一边向其和李某1出示了很多的工程材料,有生态园土方施工合同、有开工证、还有一个天津市政府的文件(复印件)等。其和李某1就相信了张守恒,约定向张守恒交100万元的工程保证金,承接工程。转天其和李某1还在张守恒的公司里,交给张守恒20万元现金,这笔钱是其出的,张守恒给其开具了一张收据。又过了几天李某1又陆续交给张守恒20万元。其和李某1交给张守恒40万元以后,一直等待张守恒通知进行施工,但是张守恒一直推脱,没有按照施工合同进行履约,张守恒收取的40万元至今也没有退还。7、被害人李某1提供的鞍山三和实业总公司北京建设工程分公司与张某12013年2月22日签订的《土石方工程分包履约保证金联营协议》及以该公司名义出具的两张共计30万元收据、张守恒伪造的中煤建设集团工程有限公司于2013年4月10日的《法人授权委托书》和《成立瀑河水库管理中心的决定》、《进场通知》,证实被告人张守恒为了骗取被害人李某1、张某1的信任,向二人提供虚假的工程文件,与二被害人签订合同,骗取被害人工程保证金30万元的事实。8、被害人魏某1陈述及辨认笔录,证实2012年9月份吕某告诉其张守恒手上有南水北调工程的土石方工程,问其干不干,如果想干,就交10万元的工程保证金给张守恒,李某3也在旁边附和着。吕某、李某3为了让其相信他们的介绍,还带其开车到了天津市南开区的一个旧楼改造的施工现场,说这个施工现场就是张守恒正在干的工程,其就相信了。转天,吕广民、李方银带着其来到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车站北路步步赢饭店三楼的一个办公室见张守恒。张守恒从他的办公桌拿出来湖北鸿渐水利水电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湖南省第五工程有限公司委托他为负责人的委托书,并对其说“你先看看我的证件,我受湖南省第五工程有限公司、湖北鸿渐水利水电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的委托担任南水北调支线工程一一德州至青县的河道工程的负责人,负责工程的施工、发包,现在这个工程的土石方工程量为五千万,每五百万元为一个标段。如果你想施工,每个标段需缴纳十万元的工程保证金。把保证金交给我。”其就相信了,当天也就是2012年10月12日,在张守恒的办公室里,其和张守恒签订了《土石方工程分包履约保证金联营协议》一份。2012年10月16日李某3陪着其在张守恒的办公室交给张守恒10万元现金,张守恒给其开了收据,并将之前签订的《土石方工程分包履约保证金联营协议》交给了其。2012年11月初(具体日子忘记了),吕某、李某3又告诉其张守恒还有一个标,要干的话交5万元的工程保证金就行,其当时听完觉得挺便宜,于是在李某3的陪同下于2012年11月6日又来到张守恒位于塘沽步步赢饭店三楼的办公室,到了以后张守恒没有在,但是张守恒已经提前拟定写好了一份《土石方工程分包履约保证金联营协议》,只要其交钱签字就行。于是其就在这份协议上签字,随后将5万元现金交给办公室一个姓司的会计,拿走了收据和《土石方工程分包履约保证金联营协议》。交完这15万元保证金后,张守恒一直以各种理由搪塞其。2015年五一节之后,其就找不到张守恒了,给他打电话他不接,办公点也找不到人,张守恒也没主动的联系过其。因此其来公安机关报案了。另,2016年6月2日,魏某1辨认出介绍其认识被告人张守恒的李某3。9、被害人魏某1提供的2012年10月12日和11月6日张守恒以湖北鸿渐水利水电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名义与被害人魏某1签订的《土石方工程分包履约保证金联营协议》两份、被告人张守恒的身份证及收据二张,证实被告人张守恒签订虚假工程合同,骗取被害人魏某1工程保证金15万元的事实。10、证人李某2证言及其提供的银行业务回执,证实席某1告诉其自己承包了四个工程,其中有两个工程最挣钱,一个是天然气榆林管线工程,另一个是南水北调河北廊坊段土石方工程,其可以投资用在交纳这两个工程的进场保证金上。其支付给席某1300万,其中100万元用于投资天然气榆林管线工程,200万元用于南水北调河北廊坊段土石方工程。上述两个工程,都是席某1口头向其介绍情况。其投资300万元后多次要求席某1带其去工地查看,席某1以施工地乱不方便进出或者他不在工地等理由拒绝带其去施工地查看。其不认识张守恒。11、证人龚某证言,证实其于2013年5月29日收到张守恒18.3万元汇款,是张守恒还给其的欠款。12、证人杨某1证言,证实其和张守恒是朋友,2013年春节前,张守恒因承接旧楼改造工程欠了干活民工的钱,张守恒就通过其向龚某借了款,到了2013年5月份,在其催促下张守恒将借款全部归还给龚某。而且多付了3000元的利息。13、证人张某2证言,证实张守恒2013年曾向龚某借了十几万元,之后就还了。14、证人陈某1证言,证实其和张守恒在2013年5月份认识的。张守恒自称在天津市干旧楼改造的工程,急需借100万元,当时其不相信,就没敢借给他。张守恒见其不借他钱,就对其说现在他手头上有个南水北调徐水瀑河水库的工程,只要交200万元的施土保证金,就能让其干活。后来其就和朋友李伟去张守恒的办公室找他。张守恒说自己是南水北调河北徐水瀑河水库项目的负责人,还拿出了南水北调河北徐水瀑河水库项目的施工图及《湖南省第五工程有限公司法人委托书》、湖南省第五工程有限公司的合同章、公章等资料,说只要交200万保证金,就可以干这个工程。其相信了张守恒的话,之后就将席某1介绍给张守恒认识。后来席某1将200万元工程保证金交给张守恒后,张守恒一直没有让席某1干工程,其就去张守恒的办事处催促,到了2014年,张守恒就开始不接电话,不和其见面了,还跑到山东去了。15、证人王某1证言及其提供的书证材料,证实其曾经支付给张守恒25万元的工程保证金,也曾借给过张守恒20万,2013年5月底,张守恒还给其5万元。16、证人张某3证言,证实张守恒干旧楼改造工程的时候,其负责现场的技术,张守恒给其发工资,张守恒没有注册公司,就是自己一个人接工程,然后找各类的施工队伍干活。张守恒没有承接过南水北调的工程,没有负责南水北调的施工。2013年期间其和席某1、张守恒等人去过一次徐水瀑河水库,当时这个水库是干涸的,张守恒只让其跟着去,到了地方以后大家就是看看,具体因为什么事情去看其不知道,其不知道这个水库和张守恒有没有关联。民警向其出示的2013年6月5日张守恒给其账户汇款5000元,6月10日张守恒给其账户汇款10000元,都是张守恒因旧楼改造工程给其结算的工资。17、证人司某证言,证实其在张守恒的办公点上班,负责财务,张守恒没有注册过公司,自己接工程干。张守恒不是其他公司委托的法人、代表,从2012年到2014年张守恒一直承接南开区旧楼改造工程,没有承接过南水北调的工程,也没有施工过。张守恒和湖南省第五工程有限公司没有关系。其跟张守恒干的这两年,张守恒接了南开区旧楼改造工程,在这期间其发现张守恒的账上就没有钱,个人干工程不是很正规,2012年底和2013年底,一到过年的时候就有大量民工来办公室要工资,后来其看不惯张守恒的行事风格,就离开了。18、证人席某2证言及其提供的书证材料,证实其是席某1的弟弟,其提交两份材料,一份是张守恒诈骗席某1时双方签订的相关文件、文书,一份是张守恒从席某1处骗取200万元后于2014年6月12日归还了10万元钱的银行凭证。张守恒最早和席某1签订施工合同的时候,就承诺如果工程在短时间内不能开工,就退还给席某1200万元并支付一定的利息,之后张守恒就以各种理由拖着席某1既不开工也不退钱。2014年6月份以后,张守恒就不接席某1的电话。19、证人王某2证言,证实其经营步步赢饭店,2011年,张守恒租用了该饭店的三楼办公。在其和张守恒接触的过程中张守恒就从事过南开区危旧楼房改造工程。20、证人马某证言,证实其没有从事过与建筑、工程有关的工作,1993年下岗以后从事出租车工作,2014年退休,其不认识张守恒。21、中煤建设集团工程有限公司于2015年4月23日出具的“关于张守恒与我公司关系及相关情况的函”,证实(1)该公司目前为止没有承揽过南水北调工程河北徐水瀑河水库项目,因此也未设立该项目管理中心;(2)该公司与南水北调中线干线工程建设管理局无任何关系,也未收到过南水北调中线干线工程建设管理局为该公司开具的河北徐水瀑河水库工程项目的进场通知书;(3)该公司没有张守恒此人;(4)该公司未印发过《成立瀑河水库管理中心的决定》(中煤建(2013)第(099)号)的文件;(5)该公司未出具过《法人委托书》(中煤建(2013)第(098)号),也未委托张守恒(身份证号)为瀑河水库管理中心总指挥长;(6)该公司与威海市顺发石材有限公司没有业务联系,也没有任何合作关系。22、2015年4月24日湖南省第五工程有限公司出具的“关于对《关于查询张守恒与贵公司关系及相关情况的函》的复函”,证实(1)熊用机同志是该公司董事长,系该公司法定代表人;(2)张守恒不是该公司员工,也从未在该公司担任过任何职务,更不是该公司的经济代理人,该公司从未委托过张守恒对外进行任何经济活动;(3)该公司从未对外出具过“湘五建字第[2011]512号《法人委托书》”,该“委托书”上加盖的“湖南省第五工程有限公司”印章及“熊用机”印章与该公司印章不符,均系他人伪造,且《法人委托书》的格式与该公司授权委托书格式有明显差异;(4)该公司不认识张守恒,也从未与张守恒签订过《内部工程承包协议》,该《内部工程承包协议》上的印章系他人伪造。该公司从未委托过张守恒对外承接工程项目,也从未委托过张守恒以任何名义对外签订合同或协议;(5)该公司从未承接过“南水北调”工程,更没有进行该工程的施工及其他任何相关活动;(6)该公司从未与中国水利水电第四工程局有限公司签订过《土石方工程分包履约保证金联营协议》,与该公司没有任何法律关系,至今与该公司没有任何经济或业务往来。23、2016年7月7日湖北鸿渐水利水电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出具的“关于张守恒涉嫌合同诈骗一案相关情况的回函”,证实(1)该公司从未承包过南水北调工程、南水北调支线工程——德州至青县河道工程等项目;(2)该公司从未在南水北调工程项目上设立项目部;(3)该公司从未与湖南省第五工程有限公司有任何合作项目;(4)张守恒从未在该公司就职,也未受该公司委托出任项目负责人,该公司与其不存在劳务、挂靠关系。本回函同时附有该公司公章及财务专用章印签,且说明该公司无专门合同专用章,所有合同用印为公司公章。24、2016年5月25日中国水利水电第四工程局有限公司出具的“关于对南水北调项目事项核查的回函”,证实(1)该公司先后承担了南水北调中线八个标段的施工任务,项目位置全部为中线,没有承担南水北调东线郎府段工程。故也不存在字样为中国水利水电第四工程局有限公司南水北调项目部的印章;(2)该公司没有从南水北调中线干线工程建设管理局承包南水北调东线郎府段工程,也没有收到《中标通知书》、《进场通知书》等文件,更不可能将《中标通知书》、《进场通知书》等文件出具给犯罪嫌疑人张守恒使用;(3)该公司并没有在南水北调东线郎府段工程项目上设立南水北调项目部;(4)该公司承担的南水北调工程八个标段的项目部当中没有任何一家与湖南省第五建筑工程公司签订过合同。更没有签订过转包合同、《土石方工程分包履约保证金联营协议》;(5)该公司从未承建过南水北调东线郎府段工程,不可能为湖南省第五工程有限公司出具《进场通知书》,更不可能将《中标通知书》出具给犯罪嫌疑人张守恒使用;(6)该公司确有名为林山的职员,职务为中国水利水电第四工程局有限公司第二分局局长,但其从未以中国水利水电第四工程局有限公司的名义与湖南第五建筑有限公司及犯罪嫌疑人张守恒签订过《土石方工程分包履约保证金联营协议》。同时,该回函还强调南水北调项目涉及范围很广,参建单位涉及17家单位,各参建单位不可能以南水北调项目部为单位签订任何合同;而且《土石方工程分包履约保证金联营协议》中写到“经过甲乙双方友好协商就南水北调土方工程在中国水利水电第五工程局有限公司中标“显示错误两处,一是南水北调土方工程涵盖面较广,没有指明具体位置;二是协议中甲方为中国水利水电第四工程局有限公司,而文中又为中国水利水电第五工程局有限公司;三是甲方签字盖章处为中国水利水电第四工程局有限公司南水北调项目部,此项目部不存在,签字人员为林山,此人员现为我公司二分局局长,但经我公司初步鉴定非本人笔迹。从以上结果看出《土石方工程分包履份约保证金联营协议》为伪造协议,协议条款内容粗糙,逻辑关系混乱,绝非该公司出具的内容。25、工商注册登记材料,证实鞍山三和实业总公司北京建设工程分公司的注册登记资料及营业执照于2007年11月被吊销的经过情况。26、南开区房屋建筑工程公司出具的说明材料,证实2013年南开区旧楼区居住功能综合提升改造工程民建北里小区施工负责人马某,为确保旧楼改造工程安全、质量、文明施工、不扰民等,需交纳工程安全质量保证金50万元整。此保证金应由马某交纳,交款凭证是2013年6月5日在中国农业银行天津南开支行存入其公司,存款人为张守恒。在施工过程中,马某提出因施工资金紧张且工程也到收尾阶段,要求退还安全质量保证金,我公司依据施工方的说明、承诺等,于2013年12月25日退还张守恒工程安全质量保证金50万元整。27、天津明正司法鉴定中心2016年8月16日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证实塘沽分局送检的2011年5月12日《湖南省第五工程有限公司法人委托书》中的印文与提供的样本印文不是出自同一枚印章盖印。28、协助查询财产通知书回执,证实渤海银行天津东丽支行2016年3月31日出具湖南省第五工程有限公司至查询时,在该行无账户。29、中国农业银行交易查询记录,证实被告人张守恒名下的中国农业银行账号62×××10和账号62×××74的具体交易情况及证人银行的开户情况。30、西安市公安局碑林分局经侦大队移交案件线索函及案件材料,证实案件的来源情况。31、户籍信息材料,证实被告人张守恒等个人信息。32、案件来源及抓获经过,证实本案案发及被告人张守恒归案的过程。33、被告人张守恒供述,证实其以湖南省第五工程有限公司的名义与席某1签订了两份《土石方工程分包履约保证金联营协议》,标的物是南水北调徐水瀑河水库、南水北调郎府段工程的土石方工程,这两个工程都是其编造出来的,是假的。其还给过席某1一部分南水北调徐水瀑河水库、南水北调郎府段工程的《进场通知书》《中标通知书》等大概八、九份文件,都是伪造的,当时其在步步赢饭店三楼的办公室,从互联网上找到了上述文书中的信息,将这些信息拼凑起来后,伪造出上述文书,谎称其是受中煤建设集团工程有限公司委托担任河北徐水瀑河水库项目管理中心的总指挥长,现正在负责南水北调河北徐水瀑河水库的工程、南水北调郎府段工程等虚假信息,当时网上有这些印章的模板,其下载后排好版后和伪造的文书内容一起打印出来的。其当时承接了天津南开、河东的旧楼改造工程,急需用钱,就用这种方式获取席某1的信任,让席某1借给其200万元,这些钱其用来交了旧楼改造工程的保证金,以及偿还之前欠施工队的工资款。其因为承接天津市南开区、河东区干旧楼改造工程,欠了民工很多工资,急于找钱用于给民工支付拖欠的工资,于是为了让李某1借钱给其,就以让李某1参与工程的谎话骗取了李某1的信任。当时其编造了字挂靠在鞍山三和实业总公司北京建设工程分公司名下,现在任天津土石方长途运输工程的总指挥,正在干这个工程,可以让李某1参与的事实。李某1听后就答应将钱给其,其后来就编造出一份协议与李某1等人签字,协议是其自己在办公地点编造好后,从外面找了个打印店,打印出来的。后李某1给了其30余万元。其和湖北鸿渐水利水电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没有关系,其骗魏某1的南水北调支线工程—德州至青县河道工程是其编造出来的,其冒用公司名义与魏某1签订了两份《土石方工程分包履约保证金联营协议》,所有内容是其伪造的,两次骗取魏某1共计15万元,收到这15万元以后钱都用在南开区旧楼改造工程了。原审法院认为,被告人张守恒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承揽工程需要交纳工程保证金的事实,在签订合同的过程中,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骗取对方当事人财产,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构成合同诈骗罪。被告人张守恒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综上,根据被告人张守恒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以及被告人的主观恶性、人身危险性等因素,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一、被告人张守恒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二、责令被告人张守恒继续向被害人退赔其违法所得人民币2350050元。原审被告人张守恒以证据不足、量刑过重为由,提出上诉。辩称其是借款,不是合同诈骗。其辩护人认为,上诉人张守恒借款都用于旧楼改造工程,没有用于个人消费;上诉人张守恒具备还款能力,并积极准备还款;原判认定上诉人张守恒具有非法占有目的,证据不足;原审判决认定上诉人张守恒犯合同诈骗罪是草率的。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建议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经审理查明,原审法院对认定本案事实的证据当庭质证,证据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各证据之间互有关联性,能证明本案事实。本院对原审法院认定的犯罪事实和证据予以确认。本院认为,上诉人张守恒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承揽工程需要交纳工程保证金的事实,在签订合同过程中,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骗取对方当事人财产,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关于上诉人张守恒提出的上诉理由和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经查,上诉人张守恒合同诈骗事实,有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上诉人张守恒供述及相关书证等证据予以证实,证据充分,足以认定。上诉人张守恒虚构承揽工程需要交纳保证金的事实,骗取他人财产并挪作他用,其行为符合合同诈骗罪的特征。上诉人张守恒及其辩护人辩解其是借款、具备还款能力的意见,没有事实依据。关于量刑,原审法院根据上诉人张守恒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性,量刑在法律规定的幅度之内,并无不当。综上,上诉人张守恒提出的上诉理由及其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根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和采纳。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的意见正确,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钟 彬审判员 张玉军审判员 王自力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车怡轩速录员 钟 中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