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3民再3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龚茂然与张忠海、陈普和合伙纠纷一案二审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南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龚茂然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3民再33号上诉人(原审被申请人):龚茂然,男,汉族,1956年5月15日出生,住四川省仪陇县。被上诉人(原审再审申请人):张忠海,男,汉族,1980年7月24日出生,住四川省会东县。被上诉人(原审再审申请人):陈普和,男,汉族,1954年12月6日出生,住四川省仪陇县。上诉人龚茂然因与被上诉人张忠海、陈普和合伙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仪陇县人民法院(2016)川1324民再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经通知上诉人龚茂然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但申请再审人逾期未交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龚茂然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邱书培审判员 吕元华审判员 赵建华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黄 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