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1082民初459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吴菊花与周志卫、浙江日昇建设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菊花,周志卫,浙江日昇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1082民初4590号原告:吴菊花,女,。被告:周志卫,男,。委托代理人:项敏杰,。被告:浙江日昇建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俞海华,职务:总经理。原告吴菊花为与被告周志卫、浙江日昇建设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于2017年5月5日向本院提起诉讼。在审理中,原告吴菊花于2017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菊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实际收取25元,由原告吴菊花负担。代理审判员 徐正敏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代书 记员 李苹苹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