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724民初277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郭艳霞与赵金霞、胡新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正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正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艳霞,赵金霞,胡新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正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724民初2776号原告郭艳霞,女,汉族,1968年11月2日出生,住正阳县。委托代理人曹阳,河南明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赵金霞,女,住正阳县。被告胡新义,男,住正阳县。原告郭艳霞诉被告赵金霞、胡新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7日立案。原告郭艳霞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郭艳霞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郑新成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刘 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