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812民初209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宁阳县超群酒水批发部与李青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阳县超群酒水批发部,李青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鲁0812民初2093号原告:宁阳县超群酒水批发部,住所地宁阳县八桥街道办事处邢庄社区。经营者:董召芬,女,1983年5月7日出生,汉族,住宁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田敬勇,宁阳金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青,男,1976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济宁市兖州区。原告宁阳县超群酒水批发部与被告李青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宁阳县超群酒水批发部之委诉讼代理人田敬勇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青经本院开庭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宁阳县超群酒水批发部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被告偿还所欠货款20500元。事实和理由:2015年,被告在宁阳县经营“幸福时光店”期间,多次赊购原告经销的啤酒,未有支付货款。同年6月17日,经双方结算,被告给原告出具了一张欠条,承诺于6月底结清啤酒款20500元。被告逾期未付,经原告多次催要未果。李青未作答辩。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5年,被告在宁阳县经营“幸福时光店”期间,多次赊购原告经销的啤酒,未有支付货款。同年6月17日,经双方结算,被告给原告出具了一张欠条,内容为:今欠到啤酒款20500元,此款到6月底结清,李青,(身份证号。被告逾期未有支付欠款20500元,经原告多次催要未果,致纠纷。本院认为,从被告给原告出具的欠条并结合原告陈述分析,可以认定原、被告之间买卖合同关系合法成立。被告拖欠原告啤酒货款20500元,承诺于2015年6月30日前结清,被告逾期未付,构成违约,应承担继续履行的违约责任。原告要求被告偿还所欠货款20500元,理由正当,应予支持。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放弃行使答辩的权利,应承担与之不利的法律后果。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李青偿还所欠原告宁阳县超群酒水批发部啤酒货款20500元,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56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惊涛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小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