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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8执6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8-07-19

案件名称

陈梦非、傅逾洲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衢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梦非,傅逾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8执6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陈梦非,男,1991年2月28日出生,住浙江省兰溪市。被执行人:傅逾洲,男,1990年5月13日出生,住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陈梦非与被执行人傅逾洲商事仲裁一案中,于2017年7月25日依法通过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对执行人傅逾洲所有的浙H×××××号汽车一辆进行了拍卖,买受人王继峰(居民身份证号码:)以207045元的最高价竞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九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原登记车牌号浙H×××××号汽车(车辆识别代码:LE4HG5EB7BL013488,发动机号:80046231)的所有权归买受人王继峰(居民身份证号码:)所有,所有权自本裁定送达买受人王继峰时转移。二、解除对浙H×××××号汽车的查封。三、买受人王继峰可持本裁定书到登记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朱晓龙审 判 员  傅建丰代理审判员  魏建明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周利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