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1081执20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9-08
案件名称
黄景鸿与吴磊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景鸿,吴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石首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1081执206号申请执行人黄景鸿,男,1982年6月18日出生,住石首市。被执行人吴磊,男,1982年10月13日出生,住石首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湖北省石首市人民法院(2011)石民初字第70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2月11日向被执行人吴磊公告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吴磊在公告期满之日起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给付申请执行人黄景鸿借款85000元及利息,承担案件受理费962元、执行费1175元,但被执行人吴磊至今未履行。经查,被执行人吴磊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黄景鸿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吴磊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和线索,于2017年7月24日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黄景鸿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1)石民初字第703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黄景鸿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再次申请执行,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昌海审判员 刘玉华审判员 黄忠树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刘少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