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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1422民初188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原告甘某某诉被告顾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建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甘某某,顾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建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1422民初1889号原告甘某某,女。委托代理人张某某,男。被告顾某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甘某某诉被告顾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本案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经本院查审,符合准予撤诉条件,依法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甘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80元,减半收取29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骆洪德审 判 员  张凤兰代理审判员  丛龙双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史红丽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