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221民初137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9-21
案件名称
河南渑池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朱盼盼、赵小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渑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渑池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河南渑池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朱盼盼,赵小芳,阮蒙召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渑池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豫1221民初1379号原告:河南渑池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渑池县新华路与黄河路交叉口,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200174840034Y。法定代表人:陈永安,该行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韩美玲,该行职工,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朱盼盼,女,1986年11月26日生,汉族,原籍渑池县陈村乡陈村*组**号,现住渑池县。被告:赵小芳,女,1983年10月7日生,汉族,住渑池县。被告:阮蒙召,男,1983年4月1日生,汉族,住渑池县,系赵小芳丈夫。原告河南渑池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朱盼盼、赵小芳、阮蒙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河南渑池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韩美玲、被告朱盼盼、赵小芳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阮蒙召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朱盼盼立即偿还借款本金24万元及利息(利息从2015年10月31日至2016年10月26日按月利率9.9‰计算,2016年10月26日至实际还款日按月利率14.85‰计算,并扣除其已支付的利息384.03元);2、判令被告赵小芳、阮蒙召对上述债务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和理由:2015年10月31日原告与被告朱盼盼签订个人借款合同一份,合同中约定朱盼盼向原告借款24万元,借款用途为买房,借款期限为12个月,月利率为9.9‰,按月结息,结息日为每月20日,逾期贷款罚息在原借款利率基础上加收50%,挪用贷款罚息在原借款利率基础上加收100%,还款原则按照先偿还双方依据合同约定应由借款人承担而由贷款人垫付的各项费用以及贷款人实现债权的费用,剩余款项按照先还息后还本、利随本清的原则偿还。原告同日与赵小芳签订保证合同一份,约定由赵小芳为该笔24万元借款提供连带保证责任,被告赵小芳丈夫阮蒙召承诺对该借款偿还义务,合同订立后,原告以受托的支付方式发放了贷款,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原告共偿还该笔借款的利息一次384.03元。借款到期后,经原告工作人员多次催收,被告均未履行相应的义务,现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支持原告诉求。被告朱盼盼口头答辩,该笔贷款是答辩人丈夫所借,答辩人没有用过借款,现在生活困难,没有能力还款。被告赵小芳口头答辩,我为朱盼盼担保借款是事实,但谁借的钱应该谁还,现在自己也没有还款能力。原告向本院提交的证据材料有:1、借款借据复印件1份;2、个人借款合同复印件1份;3、保证合同复印件1份;4、借款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5、担保人及家属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6、担保人结婚证复印件1份;7、担保承诺书、担保人家属承诺书复印件各1份。被告朱盼盼未向本院提交证据材料。被告赵小芳未向本院提交证据材料。被告阮蒙召未向本院提交证据材料和答辩意见。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对当事人双方没有争议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2015年10月31日原告与被告朱盼盼签订个人借款合同一份,合同中约定被告朱盼盼向原告借款24万元,借款用途为买房,借款期限为12个月,月利率为9.9‰,按月结息,结息日为每月20日,逾期贷款罚息在原借款利率基础上加收50%,挪用贷款罚息在原借款利率基础上加收100%,还款原则按照先偿还双方依据合同约定应由借款人承担而由贷款人垫付的各项费用以及贷款人实现债权的费用,剩余款项按照先还息后还本、利随本清的原则偿还。原告同日与赵小芳签订保证合同一份,约定由赵小芳为该笔24万元借款提供连带保证责任,被告赵小芳丈夫阮蒙召承诺对该借款偿还义务。合同订立后,原告以受托的支付方式发放了贷款,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原告共偿还该笔借款利息一次384.03元,借款到期后,经原告工作人员多次催要未果,原告遂诉至本院。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原告河南渑池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朱盼盼、赵小芳、阮蒙召在平等自愿协商的基础上签订的个人借款合同、保证合同、承诺书在卷佐证,合同依法成立,双方应依法履行。被告朱盼盼经被告赵小芳、阮蒙召担保向原告河南渑池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24万元,逾期未还被告朱盼盼应依法承担违约责任,偿还原告借款本金及利息,被告赵小芳、阮蒙召应当承担连带责任保证。综上所述,现原告河南渑池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要求被告朱盼盼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和罚息,被告赵小芳、阮蒙召承担连带责任的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被告阮蒙召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法可以缺席判决。两被告辩称理由不足,本院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朱盼盼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河南渑池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24万元及利息(利息从2015年10月31日至2016年10月26日按月利率9.9‰计算,2016年10月26日起按月利率14.85‰计算至判决确定之日,利息已付384.03元);二、被告赵小芳、阮蒙召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案件受理费4900元,减半收取2450元,由被告朱盼盼、赵小芳、阮蒙召负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则本判决生效,双方当事人应自觉履行,否则,本院将依据当事人的申请予以强制执行。当事人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之规定,在法定期限二年内申请执行,逾期不申请,则视为放弃权利。审 判 员 李小伟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兼书记员 冯雅琼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