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13民初881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唐祖凤与车磊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祖凤,车磊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3民初8817号原告:唐祖凤,男,1985年4月28日出生,住湖南省辰溪县。被告:车磊,男,1985年10月18日出生,住重庆市巴南区。原告唐祖凤与被告车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0日立案。原告唐祖凤于2017年7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唐祖凤自愿申请撤回诉讼,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唐祖凤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44元,由原告唐祖凤负担。审判员 娄 婷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赵芳源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