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882民初27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8-01
案件名称
田计芳与沁阳市万业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沁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沁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计芳,沁阳市万业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沁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882民初276号原告:田计芳,女,1969年10月3日出生,汉族,住沁阳市怀庆办事处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志勇,沁阳市怀府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沁阳市万业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沁阳市沁伏路与常伏路交叉口西300米。法定代表人:司孬,该公司执行董事。本院在审理原告田计芳诉被告沁阳市万业置业有限公司为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田计芳于2017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田计芳申请撤诉理由正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田计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田计芳负担。审 判 长 王保潼代理审判员 常 娜人民陪审员 薛沁生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司萌芽